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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居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各地要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并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报送义务。要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条例对《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已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日以上,其中因事或因故居住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在丽水市区,即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范围内流动和居住的,视为同一区域。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①参加社会保险;②持有工商执照; ③签订劳动合同;④签订农业承包合同;⑤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具体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①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②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③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④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其中,各类车棚、车库(柴火间)、违章建筑、群租房,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

(三)明确操作流程。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浙江省居住证》受理、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规范。

1.受理。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同时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要做好审核把关和业务受理工作。

2.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签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签注。

3.变更。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换领和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四)提供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持有人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适龄子女,可按照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以及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2.公共就业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就业或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3.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患有肺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规定的专项检查和治疗管理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或其随行子女提供国家规定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基本卫生服务。为持有居住证的育龄群众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费开放服务。

5.公共法律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维权指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五)享受便利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拓展居住证卡载功能。厘清居住证功能定位,在居住证已集成行政管理、金融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公共服务、商业应用、企业管理功能,实现居住证“一卡多用”。

(七)进一步推进全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通过采用标准接口、请求服务、业务协同等方式与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实时共享。规范应用全省统一建设的居住证管理系统,保障流动人口依法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建立完善量化指标信息管理系统,为居住证持有人申请量化管理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水平。

三、切实强化《条例》实施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