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9〕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号)要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切实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农民创业创新,现就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缺少有效担保物是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当前农民贷款难、资金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瓶颈,这一问题在民营经济发达、创业氛围浓厚的台州尤为突出,传统的联户担保、小额信用贷款已不能满足我市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创业资金需求。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台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创业创新的的重大举措。可以进一步拓展有效担保物范围,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拉动内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其他地市开展情况来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二、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政策要求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改革创新,要坚持先行先试与加快创新相结合,坚持服务“三农”与控制金融风险相结合,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农户申请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时,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提供抵押登记的农村住房抵押物必须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是出具农村住房坐落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书面证明。三是申请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的农户,应有富余房屋或其抵押房产变卖处置后仍有安居之地。
(二)处置抵押权的受让对象为台州市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应予以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变更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查询该房产抵押状况。抵押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农村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人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而需对农村住房进行处置时,相关单位应协助执行法院对抵押物的裁决,房管、国土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