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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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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村 集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 知》( 国土资发〔2010〕9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等文件精神, 现就台州市区村集体留地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村留地安置制度

( 一)为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时实行村留地安置,按征地面积 8%—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集 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实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 长远生计。

(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 协议时,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村留地座落 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

( 三) 村留地可与主体项目一并列入用地计划,安排新增建 设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村留地办理农转 用手续时按规定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报批税费,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支付。

(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要实施村留地项目开 发建设时,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明确用地规划指标等内容。

(五)村留地实行台帐管理。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国土资源 部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村留地指标管理台帐,对村留地的面积 核定、土地供应等实行动态管理。

(六)鼓励规模留地,成片开发利用。对村留地面积较小的, 可采用挂帐方式,指标集中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选择折 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其货币补偿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村留地选址提 倡相邻村集中连片留地、跨村选址,以利整体开发。

(七) 村留地的位置、范围和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的需要,妥善处理好与村民建房用地的关系,不得突破城市总体 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明确村留地供应管理

(八)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留地,应征收为国有土地。

(九) 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村留地,在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手续后,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直接以行政 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 会,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下,并在 土地权利证书上备注“村留地”。其中以土地使用权换取等价房地 产或资金的以及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村留地,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以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后,如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