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5〕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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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市区村留地开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村留地开发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村 集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 知》( 国土资发〔2010〕9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 等文件精神, 现就台州市区村集体留地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村留地安置制度
( 一)为拓宽征地补偿安置途径,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时实行村留地安置,按征地面积 8%—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集 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实业,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 长远生计。
(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 协议时,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村留地座落 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
( 三) 村留地可与主体项目一并列入用地计划,安排新增建 设用地指标,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村留地办理农转 用手续时按规定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报批税费,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支付。
(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要实施村留地项目开 发建设时,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明确用地规划指标等内容。
(五)村留地实行台帐管理。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国土资源 部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村留地指标管理台帐,对村留地的面积 核定、土地供应等实行动态管理。
(六)鼓励规模留地,成片开发利用。对村留地面积较小的, 可采用挂帐方式,指标集中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选择折 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其货币补偿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台州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村留地选址提 倡相邻村集中连片留地、跨村选址,以利整体开发。
(七) 村留地的位置、范围和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的需要,妥善处理好与村民建房用地的关系,不得突破城市总体 规划强制性内容。
二、明确村留地供应管理
(八)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留地,应征收为国有土地。
(九) 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村留地,在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 手续后,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直接以行政 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 会,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下,并在 土地权利证书上备注“村留地”。其中以土地使用权换取等价房地 产或资金的以及规划用于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村留地,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平台以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后,如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其他法人合资合作开发等, 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先 补办行政划拨转出让手续。
(十一)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村留地,根据规划部门 出具的选址意见及规划指标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并在土 地权利证书上备注 “村留地”。
三、加强村留地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十二)对村留地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