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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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3月19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
) 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台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 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各级各部 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台州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 认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 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 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切 实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 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
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 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 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 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的政策体系。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 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 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 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人均收入在 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 2人及以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依法获得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 下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 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 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 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 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病残人及家 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尽可能实 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现房产建筑面积已经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 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三)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 36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且每户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 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可按当地廉 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 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0%缴纳,超 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其他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当地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 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具体货币补贴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四) 优先保证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 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定期核算、专户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2、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 后的余额;
3、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资金不足的县(市、区),要加 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
4、 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5、 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 积极落实保障房源。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地 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 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小户型租赁住房 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六)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 财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 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 其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 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 住房面积标准的,应停止享受租赁补贴,或调整提高租金标准, 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 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 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 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 严格界定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家庭房产建 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 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 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农村批地建房等优惠政策且相 应房产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 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提高土地利 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给,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 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各地要根据城 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 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
(三) 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 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 条件。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
暂无购买能力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 买结合”,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 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市、区),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 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四) 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 市交易;5年以内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 按规定回购,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 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 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后,取得完全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 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上述规定,应在经 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五) 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 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五、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 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 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 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 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二)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 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 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 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 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 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 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 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 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 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三) 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 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7号),按照“总 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 限价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 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 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 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的住房问题,合理 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 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 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 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 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 赁双方合法权益。
六、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 人才公寓和政府农民工公寓等。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保障 性住房建设方式的改革,采取相对集中配建与集中单独建设相结 合的方式,主要应采取“配建法”建设方式,即在普通商品住宅 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 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农民工公寓宜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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