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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修订】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金融发〔201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金融发〔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金融办、财政局,市、区各金融机构:


为做好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工作,科学规范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衢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8〕16号)、《关于修改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9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立高层级金融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全国性总部金融(类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在衢州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绿色银行在衢州设立符合“赤道原则”的市级分行或新引进的银行。

(二)奖励标准

1.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全国性总部金融(类金融)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5%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全国性金融机构在衢州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实际缴纳到位的首期注册资本(或实际发生的营运资金)的2%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绿色银行在衢州设立符合“赤道原则”的市级分行或新引进的银行,开业后3年内,按照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存放支持(执行同期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利率水平)。

(三)申报材料

1.《衢州市设立高层级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二、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估、评级、认证、咨询、征信、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和研究机构。

(二)补助标准

1.由绿色金融中介服务和研究机构主导在衢州主办的、以绿色金融为主题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论坛、研讨等活动,经市金融办或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确认,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场地租赁、专家报告、会议交通、食宿、会议材料等方面的支出),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以上活动,已享受政府其他方式支持的,按就高补差原则执行。

(三)申报材料

1.《举办绿色金融论坛、研讨会补助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举办绿色金融论坛、研讨会相关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4.绿色金融论坛、研讨会取得成效的证明材料(包括领导评价、媒体影响、政策推动等方面)。

三、绿色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助对象

开展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源类(包括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环境权益类(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汇)质押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信用贷款等绿色贷款的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补助标准

1.绿色贷款的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从市人行上报给总行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绿色贷款统计数据库中获取。

2.面向市本级的绿色贷款业务实际发生坏账后,经法定追偿程序终结后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给予5%风险补偿,单家金融机构补偿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市区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按贷款企业的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

(三)申报材料

1.《绿色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3)、《绿色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附件4);

2.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当年开展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源类(包括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环境权益类(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汇)质押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信用贷款等绿色贷款的借款合同和放款证明;

4.年度净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四、绿色担保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

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开展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源类(包括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环境权益类(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汇)质押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绿色企业绿色项目信用贷款等绿色贷款的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补偿标准

1.绿色贷款的认定,从市人行上报给总行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绿色贷款统计数据库中获取。

2.与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风险并面向市本级的绿色贷款业务实际发生坏账,经法定追偿程序终结后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偿,单家银行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3.同时符合绿色贷款风险补偿与绿色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4.对市区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按贷款企业的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

(三)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