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台办,杭州市农办:
为规范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推动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现将《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是继台湾农民创业园后,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交流、深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新载体,为台湾农民、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来我省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引进台湾现代设施农业及新型实用技术、优良品种、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模式和人才为主导,共同开发现代农业,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
第四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应当突出台湾元素,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与之相配套的二、三产业,并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为全省农业作出示范,成为浙江农业台资集聚、技术创新、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的现代农业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