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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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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管,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较大或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列为第一批重点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列为第二批重点监管企业,其他企业根据实际和需要开展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派监管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向企业委派或推荐,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监督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其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委派财务总监,对公司制企业主要是委派专职监事或监事会主席,重要的公司制企业可同时委派专职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外派监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实施,外派监管人员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以及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协调和督促等工作。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配合做好所管企业的人员外派工作。

第二章  外派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市国资委任命或推荐。专职监事应当熟悉并能够贯彻有关法规、政策,具备独立的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师、审计师资格的,须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具有3年以上国资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

(三)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资历;

(四)具有其他特殊资历。

第六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主要从市财政、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国资、经济主管部门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用,经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任命。申请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领导艺术水平,以及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备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上述三类外派监管人员在任职前,必须参加市国资委举办的国资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方可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  外派监管人员每届任期3年,一般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外派监管人员可同时兼任几家企业的职务。外派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外部兼职。

第三章  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外派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外派监管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企业章程或市国资委的授权,外派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分析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或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向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咨询和调查了解有关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财务和资产运营情况;检查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担保、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公(职)务消费、物资采购、人事任免、资金存放调度、工程建设、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五)根据有关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国资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造成较大损失或情况较为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移送处理。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台账制度

第十一条  外派监管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账是外派监管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工作台账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记录详实。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披露意见和解决建议;

(三)企业产权、资产变动情况;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人事任免情况;资金存放调度情况;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情况;

(四)检查、审计情况及处理意见,企业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外派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监管人员必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