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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林人〔201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林业专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22日

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林业工程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森林培育: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繁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园林绿化、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等工作。

(二)生态保护:指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自然景观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三)调查规划:指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调查和监测;林业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园林工程、自然景观利用和旅游休闲等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开发利用:指木竹材加工和利用;森林产品、林产化工产品开发利用、质量检测;森林资源和产品论证评估、风险评估;林业机械装备制造和自然资源旅游休闲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浙江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林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林业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的。

(二)获得相应理、工、农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

(三)按本评价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的。

(四)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业示范大户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高技能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从事林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应用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1.被聘为省级林技乡土专家(以聘书为据),且技术创新和推广示范成效显著,在全省林业某一领域(方面)公认的;

2.因业务技术工作突出,获得“省绿化奖章”等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业务工作奖励的。

(五)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委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其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主持)的;

2.主持制订林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的。

第七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须达“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和开发利用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森林培育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森林培育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森林培育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森林培育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森林培育等技术方案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造林更新、抚育采伐、灾害防治等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森林培育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十条 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生态保护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生态保护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生态保护等技术方案3个以上,或主要参加6个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生态修复、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生态保护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十一条 从事调查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调查规划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调查规划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查规划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及专项规划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批准实施的;

2.主持完成本地区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监测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3.主持完成调查规划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1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十二条 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开发利用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开发利用学科领域或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能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完成本单位主要生产产品研究、设计、工艺优化、技术改造等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通过实际生产检验达到相关标准,或经同行评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主持本单位新产品开发项目,并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6项以上的;

3.主持完成开发利用等科研或成果推广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加4项以上,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创新明显的;

4.林业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及县级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或全国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省级学会、协会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5.林业相关的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林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授权国家林木新品种登记1个以上,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1个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国际品种登录1个以上;

6.林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或市、县级地方标准主要起草2项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林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主笔撰写并正式出版1万字以上专著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经相关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对于按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报,并经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赋分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相关中级评审委员会不得向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申报所需达到的规定分值由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者)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标准(新品种、良种)制订等负责人(排名第1)。

(二)技术负责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等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

(三)主要完成(参加)者指科技奖励中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四)第一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第1的人员。

(五)主要发明人(参与)、起草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标准(新品种、良种)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六)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

(七)“以上”均含本级。

(八)“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评价条件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订。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附件

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最高

分值

打分 说明

备注

职业

道德

(12分)

敬业爱岗(4分)

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国家级

4

4n

n为荣誉数。

省(部)级

2n

市(厅)、

县级

1n

年度考核(3分)

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


3

1n

n为优秀个数。

基层工作(5分)


乡镇

5


乡镇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湿地)公园、国有苗圃、良种基地、林业企业等。任职1年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实际驻地计分。

县级

3


设区市级

1


专业技术能力


(10分)





学历学位(3分)

博士

本专业

3


只计算最高学历。

非本专业

2


硕士

本专业

2


非本专业

1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5分)

中级专业技术

工作年限

16年以上

5



11-15年

3


5-10年

1


高技能人才林业工作年限

21年以上

5



17-20年

3


12-16年

1


继续教育(2分)

近三年继续教育情况

年均150学  时以上的

2


该指标为一票否决项,近三年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90学时/年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年均120学


时以上的

1


理论

水平

(15分)



理论

水平

(15分)



代表作(10分)




论文

5


论文按每篇最高5分,专著按每部最高10分计算,两项累计不超过10分。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的评审材料判定打分。

3


1


专著

10


6


2


综合(5分)

代表作之外的论文、专著、林业相关技术方案、调研报告等

5


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的评审材料综合打分。

3


1












工作  业绩

(63分)

























工作  业绩

(63分)































工作  业绩

(63分)




















专业奖励

(21分)




















专业奖励

(21分)


国家级

一等奖

主要完成者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一次计分,


最多计算两个获奖成果。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的评审材料和申报人员排名先后判定赋分。


二等奖

省、部级

一等奖

第1

第2至第5

第6及以后

21

21-18

二等奖

第1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第2至第5

18

18-16

第6及以后

15

15-12

三等奖

第1

18

18

第2至第5

16

16-14

第6及以后

13

13-10

市、厅级

一等奖

第1

15

15

第2至第5

13

13-11

第6及以后

10

10-7

二等奖

第1

12

12

第2至第5

10

10-8

第6及以后

7

7-4

三等奖

第1

9

9

第2至第5

7

7-5

第6及以后

4

4-2

县级

一等奖

第1

7

7

第2至第5

6

6-4

第6及以后

3

3-2

二等奖

第1

5

5

第2至第5

4

4-2

第6及以后

2

2-1

三等奖

第1

3

3

第2至第5

2

2-1

第6及以后

1

1-0.5

项目


(24分)

森林培育类

科技项目

主持

24

6n

指除获奖项目外的项目成果,n为经评审专家认定的个数。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判定打分。

技术负责

4n

专业项目

主持

3n

技术负责

1n

生态保护类

科技项目

主持

24

6n

指除获奖项目外的项目成果,n为经评审专家认定的个数。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判定打分。

技术负责

4n

专业项目

主持

3n

技术负责

1n

调查规划类

科技项目

主持

24

6n

指除获奖项目外的项目成果,n为经评审专家认定的个数。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判定打分。

技术负责

4n

专业项目

主持

3n

技术负责

1n

开发利用类

科技项目

主持

24

6n

指除获奖项目外的项目成果,n为经评审专家认定的个数。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判定打分。

技术负责

4n

专业项目

主持

3n

技术负责

1n


技术创新

(18分)



标准

国际、国家

主持

标志性成果,符合条件可直接晋升









n为经评审专家认定的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标准和新品种(良种)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由评审专家根据提供的评审材料判定打分。

参与

18

3n

行业

主持

2n

参与

1n

地方、团体

主持

1.5n

参与

0.5n

发明专利


第一发明人

3n

主要发明人

1n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发明人

1n

主要发明人

0.5n

新品种(良种)

国家

主持

2.5n

参与

1n

省级

主持

1n

参与

0.5n


备注:1.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订、标准(新品种、良种)制订等负责人(排名第1);

2.技术负责是指担任项目、调研、评估、政策制订、方案制定等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

3.主要完成(参加)者指科技奖励中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4.第一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排名第1的人员;

5.主要发明人(参与)、起草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标准(新品种、良种)证书中有署名的人员;

6.“以上”均含本级;

7.“年”均为周年。



关于《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29 信息来源:省林业厅


一、文件起草背景

林业工程专业职称是我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主系列。一直以来,我省没有单独出台过林业工程专业职称有关评价办法,职称评审主要依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86〕78号文件)开展。近年来,随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逐步加大,我省林业工程专业职称在申报、推荐、评审的方式、程序上作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但评审资格条件等仍沿用〔86〕78号文件规定要求,在申报条件、量化指标、激励导向、评审权限等方面,与当前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才强省”的形势,特别是职称改革的要求和林业基层一线的实际需求,存在诸多差距,亟需尽快制订完善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为“两个高水平”和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切实开展林业工程专业职称改革,去年开始,省林业厅在省人社厅专技处的支持下,在全省开展了林业相关职称评聘工作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及其量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林业工程条件》),并于2017年底形成初稿,经与省人社厅专技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多次沟通研讨、反复修改。2018年4月,形成《林业工程条件》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文征求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厅直属事业单位等意见,并在省林业网开展为期1个月的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征集来的意见,会同有关专家进行了梳理,除其他文件另有规定,或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5条意见未予采纳外,其余4条意见均在文件正文或量化标准中予以采纳。修改后形成《林业工程条件》送审稿,2018年6月中旬,经省人社厅审改、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修改后,由省林业厅、省人社厅联合办文。

四、文件主要内容

《林业工程条件》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4章19条,分别为总则、申报基本条件、评审条件、附则,对申报对象、申报要求、评审办法等进行了规定。附件是量化赋分标准,在正文对评价条件作定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

一是坚持分类评审。为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尽量精准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第2条明确将林业工程分为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和开发利用4大类,并在第9-12条和量化赋分标准中,对每类专业的具体评审条件分别作了定性、定量规定。同时,考虑到现实中,基层林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业绩成果也分属不同门类的实际情况,在定性条件中明确了不同类别的申报条件,在具体量化时,综合考虑具体业绩成果来评价,做到分类评价,但不唯类别,使评价更客观、科学。

二是打破申报门槛。一方面,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对于不符合〔86〕78号文件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林业专技人员,在第6条第3款明确只要自评达到规定分值,并经相应中评委审定推荐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另一方面,取消论文、项目等申报前置条件,不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林业工程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明确申报者只要具备7项条件中的3项即可以申报。

三是畅通高技能人才申报渠道。近几年,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业示范大户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高技能人员在林业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省里也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为此,第6条第4款明确了相应的申报条件,为行业内业绩公认、成效显著的林业乡土专家评上职称提供机会。

四是开通晋升绿色通道。鼓励有真才实学,取得行业内公认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特殊人才脱颖而出,第6条第5款明确获得林业专业相关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两项条件之一的,经年度执行评委会通过,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五是实施一票否决。一是突出“以德为先”,附则第16条明确,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等4种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量化标准从敬业爱岗、年度考核、基层工作经历等3方面对职业道德进行量化赋分。二是倡导终身学习,第7条明确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并在量化标准中明确未按规定完成每年9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及学时登记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六是量化赋分突出业绩导向。具体量化评分标准设置,在总结吸收前几年量化评价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和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分值占到63%,业绩指标做到质量和数量并重,并增加了行业标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新品种(良种)的分值,力求真正以实绩论英雄。同时,体现应用型特点,把林业相关技术方案、调研报告等视同论文,作为赋分依据;体现激励导向,专业技术能力方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等达到定性条件基本要求的均不赋分,如超出基本要求的才得分;体现基层倾斜,提高基层一线林技人员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价权重,重点向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良种基地、国有苗圃、森林(湿地)公园倾斜。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