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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不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1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 京政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在受理纳税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申报时,对提供《首次购房承诺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判定纳税人是否首次购房,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二、各局对转让住房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相关资料,仍无法确定相关扣除费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三、对非本市居民申请开具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的,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