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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0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留用地的管理,确保留地安置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规定,结合市区征用土地留地安置的实际,现就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留用地的指标
  凡建设需要征用市区城市及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征地村规划一定的建设留用地。村级建设留用地按该村在城镇建设规划内尚有的建设可发展用地(不包括农民新村用地、保留村庄占地和河流、水域等)总量的5-7%核定,其中工业用地约占80%,商贸用地约占20%。

  二、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村级建设留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留用地的位置和数量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用途统一、集中成片、指标配套的原则,在城市、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一次性规划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留用地指标确认书。建设留用地的选址应在同用途区域范围内处于相对较优的位置。

  三、留用地指标的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年度建设留用地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