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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上市交易期限,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拆迁中各类旧建筑物的回收残值应冲减成本。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