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3〕7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①将第四、十一、十三条中的“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修改为“支出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
②第十一条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修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③第十三条中的“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修改为“编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制定《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7日
宁波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甬政发〔2011〕107号
)、《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甬政办发〔2010〕219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