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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发〔2015〕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运作,有效防控风险,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  完善土地储备决策机制

成立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咨询专家小组,为土地储备工作咨询、协商、决策提供参考。

二、  加强经营性土地纳入储备的管理

明确市区范围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符合收储条件的,出让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对纳入储备的经营性用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全额或部分做地资金,也可由做地机构自筹做地资金。对经市政府同意,由定海、普陀储备中心收储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政府或定海、普陀储备中心自筹解决做地资金。

三、  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

(一) 加强计划管理。

科学编制年度做地、储备、融资、储备土地出让等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相关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按程序报批。

1.年度做地、储备计划。每年年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对做地机构上报要求纳入下一年度做地、储备计划的土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用途意见,提出年度做地、储备等计划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做地和收储工作的依据。

2.年度融资计划。每年年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定的下一年度做地、储备等计划和债务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土地融资和还款等计划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融资工作的依据。

3.年度储备土地出让计划。每年年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已纳入储备土地和计划收储土地情况,结合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储备土地供应的依据。

(二)  强化收储管理。

1.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储。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2.新增建设用地的收储。对列入年度做地或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做地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机构签订《委托做地协议》,根据协议和实际发生的做地成本,拨付做地资金。对未列入年度做地和储备计划的土地,需支付做地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做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机构签订《委托做地协议》,根据协议拨付做地资金。不需支付做地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委托做地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做地机构签订《委托做地协议》。委托做地结束后,由做地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土地储备。

3.其他可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对符合纳入土地储备条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  健全成本管理。

1.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收储价格的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固定附属物等资产进行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及收储分析向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决策意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2.新增建设用地收储价格的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相关做地机构联合对拟收储的新增建设用地价格进行测算,经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3.特殊地块收储价格的确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储方案(包括收储价格),经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  完善结算管理。

储备土地供应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结算储备土地的收储成本。市财政局将结算后的储备土地收储成本(主要包括收储价格、资金成本等)及时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收储成本,可在所属同一区域的土地出让中统筹。

四、  加强土地储备风险防控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融资的储备土地,要合理安排供应次序,加强储备土地融资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安排融资资金偿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市政府批准的因特殊原因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统筹协调落实收储资金;在储备土地供应时按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将土地储备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控制债务风险。储备土地供应原则上不能低于成本价,对因政府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储备成本无法平衡的,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做地机构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每年年初,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委托做地协议》对做地机构上年度的做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

五、  发挥市场调控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市场研究,积极参与土地市场调控,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相关规划,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和征收等方式收储土地。要根据城市和产业发展适时适量向市场供应建设用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稳定土地市场方面的作用。

附件:1. 市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舟山市区做地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舟山市区做地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实施我市年度做地、储备计划,确保储备土地的质量,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13〕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经市政府批准的做地机构。

二、 考核内容

以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做地、储备计划为考核基础,对列入年度做地、储备计划内的具体地块做地的完成时限、做地质量等方面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完成时限。

做地地块须根据《委托做地协议》要求按时完成做地工作,并具备出让条件。

1.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须根据《委托做地协议》的时间要求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

2.涉及征收拆迁安置的土地,须根据《委托做地协议》的时间要求完成征收拆迁安置工作;

3.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须根据《委托做地协议》的时间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4.注销委托做地地块上原有产权证书。

(二)做地质量。

1.做地地块四至围墙必须构筑完毕,原则上要求场地需平整、地上和地下管线迁移完毕等;

2.具有可供施工车辆进出的通道;

3.妥善协调解决做地过程中的信访、诉讼等事宜。

三、 考核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地机构考核工作。

(二)考核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各做地机构的做地工作从完成时限、做地质量等内容进行目标考核。

(三)评分标准。

以每宗地完成时限、做地质量的考核分为基础,每宗地的考核分之和除以宗地数为评定标准:

1.得分90分以上的(含90分),考核为优秀;

2.得分80-90分的(含80分),考核为良好;

3.得分60-80分以上的(含60分),考核为合格;

4.得分60分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标准见《舟山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考核标准》(附后)。

(四)奖励标准。

对年度做地完成情况和储备土地供地量考核优秀的做地机构,在次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做地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区域经营性用地供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取消该机构做地资格。

四、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基分

评分标准

考核得分

备注

1

完成时限

新增建设用地

农转用

25

按时依法完成

农转用手续



2

征收拆迁

安置

25

按时依法完成

征收拆迁安置



10

按时完成产权注销

3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收储合同

30

按时签订收储合同



4

产权

30

按时完成产权注销



5

做地质量

围墙

10

完成构筑围墙



6

场地

5

场地平整



7

地上和地下管线

5

地上和地下管线

迁移



8

施工车辆进出的通道

10

具有施工车辆进出的通道



9

做地过程中的

信访、诉讼

10

妥善处理完毕



合计得分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