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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国资发〔2021〕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1.12.27)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3-12-22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潍坊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38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国资委
2021年12月6日

潍坊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市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进行衔接;
(四)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和投资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等。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流程等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项目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并通过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再修订等对制度持续改进和完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投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投资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须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完善企业主业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经确认的主业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相关程序。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企业(含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市国资委,并附报投资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各类投资规模与比重、投资地域、投资方式等;
(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及非主业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主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报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议案及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四)(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如需提交市国资委有关会议审议的,在审议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必要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监管类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