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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综〔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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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创新财政理财机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多样性需求等具有积极作用。为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十九大报告中“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在我省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通过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益。

(二)总体目标。全面梳理事业单位职能,深入推进政事分开,加快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有财政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职能和人员进行再梳理,建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增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生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实施。按照推进政事分开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事业单位职能,理顺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现行分类和政策规定,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和职能,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角色定位,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坚持重点突出。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基础,重点抓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特别是有财政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时间表,设立过渡期。

(三)坚持分步到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职能梳理,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条件已经成熟的先行改革,条件基本具备的逐步改革。对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其承接的服务项目预算,以后视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到所有预算。

(四)坚持协同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事业单位职能界定、财政经费保障比例关系、单位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收入分配与养老保险衔接等问题,在推进过程中要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动各项制度内部衔接,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形成改革合力。

(五)坚持公开透明。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情况。改革过程中,要求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注重规范操作,创新监管方式,鼓励公开择优,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改革环境。

三、改革内容

(一)稳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继续稳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运行的跟踪分析,做好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理顺单位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员配比等关系。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部分职能复合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加快厘清职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切实强化并有效发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

3.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稳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从2018年起,对条件成熟、有财政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管理,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到2020年底,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各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2020年以后,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通过公开择优方式购买。

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有财政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尊重事实、逐步消化”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其分类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提出具体改革方案,设定时间表,并报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对提供教育人才培育和科学研究以及医护治疗等服务的学校和医院,考虑到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暂不适宜全部由社会力量提供;在2020年前,仍维持原有财政保障方式,暂不进行改革。

4.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

5.尚未完成分类的事业单位,要在厘清职能的基础上划分类别,按照上述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四、工作措施

(一)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政府预算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同时,严禁借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扩大事业单位支出。各级财政、机构编制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事业单位获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所具备的相关条件,鼓励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健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逐步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同推进的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制度体系,推进费随事转,人随事改。

(二)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服务事项,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在保证充分性、必要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三)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科学安排服务项目所需支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四)加强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财政部门可适时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履行合同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

(五)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服务特性、服务对象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应当组织实施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健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水平。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