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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7年12月30日规定,决定保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  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