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国合基地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合基地称号。
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 组织管理 (15分) |
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
1.2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 |
|
2. 渠道建设 (15分) |
2.1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
2.2共建研发平台数量 |
|
3.业绩成效 (60分) |
3.1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 |
3.2联合研发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 |
|
3.3带动企业质量效益提升情况 |
|
4.合作模式 (10分) |
4.1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 |
4.2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情况 |
|
5.附加绩效 (20分) |
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
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
|
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 |
(二)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组织管理 (15分) |
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
||
1.2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 |
|||
2. 渠道建设 (15分) |
2.1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 |
||
2.2与海外机构共建研发平台情况 |
|||
3. 业绩成效 (60分) |
3.1联合承担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情况 |
||
3.2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 |
|||
3.3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 |
|||
3.4合作形成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 |
|||
3.5合作渠道服务地方、企业情况 |
|||
3.6联合举办国际专业学术论坛等活动情况 |
|||
4. 合作模式 (10分) |
4.1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 |
||
4.2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及各类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参与情况 |
|||
5.附加绩效 (20分) |
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
||
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
|||
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 |
(三)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
1. 组织管理 (15分) |
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
|
1.2与入驻或服务企业的日常联络及服务机制建立情况 |
||
2. 渠道建设 (15分) |
2.1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 |
|
2.2海外人才、项目、平台储备情况 |
||
3. 业绩成效 (60分) |
3.1协助引进、落地和孵化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或科技型企业情况 |
|
3.2协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 |
||
3.3协助引进落地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情况 |
||
3.4组织各类海外对接、路演活动情况 |
||
4. 合作模式 (10分) |
4.1标志性重大合作成果的宣传情况 |
|
4.2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 |
||
5.附加绩效 (20分) |
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
|
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
||
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 |
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附件2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我省各类主体在全球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的,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落地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建设一批孵化中心,集聚和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实现境内外协同互动,服务各地政府、园区和重点产业链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链接汇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瞄准所在国顶尖创新机构、高端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在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多领域、全方位的紧密合作渠道,整合集成创新资源。强化与省内需求方的对接,形成高效互动的双向创新网络。
(二)孵化加速海外人才科技项目。通过技术转移、海外孵化、国内产业化、基金跟进等多种模式,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先进技术项目到浙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与省内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双向互动。
(三)打造国际科技综合服务公共平台。凸显公共服务平台属性,为省内各地、园区、重点产业链提供海外资源渠道建设、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全球技术供给精准匹配、人才项目评价落地等专业化、集成式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三、申报条件
孵化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二)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三)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四)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五)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六)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1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
(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引进集聚海外创新资源方面的基础、成效与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孵化中心的运营情况,以及在重大项目、人才与创新机构引进落地浙江方面的成效等内容进行评议打分。
(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五、运行管理
(一)年报制度。孵化中心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孵化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变更管理。孵化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中心负责人、海外运营主体及办公地点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
(三)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1.对评价“优秀”的孵化中心,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优秀”的孵化中心承担与所在国别的科技对接交流合作等任务。
2.对评价“合格”的孵化中心予以继续保留资格。
3.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中心,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孵化中心,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退出机制。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 基础条件 (20分) |
1.1海外实体场地条件及运营团队情况 |
1.2海外人才技术机构等储备情况 |
|
2. 工作业绩 (50分) |
2.1引进落地海外机构情况 |
2.2引进落地海外技术项目情况 |
|
2.3引进落地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情况 |
|
3. 公共服务 (30分) |
3.1组织海外对接路演等活动情况 |
3.2协助省内各类主体开展海外技术对接、交流、培训等情况 |
|
4.附加绩效 (20分) |
4.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
4.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
|
4.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 |
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附件3
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
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的双向科研平台。通过部署一批联合实验室,一方面在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推动中外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实现一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另一方面在我省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海外的推广与转化,建立和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联合研究。结合我省和外方的发展需求,推进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优先领域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人才交流培养。通过联合培养、学术研讨、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形式,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科研与管理人才。
(三)加强示范推广。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合作模式等示范和推广,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实现科技引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推动协同发展。发挥联合实验室平台作用,推动与所在国其他相关科技创新合作内容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辐射带动区域内其他联合科研平台建设。
(五)引领机制创新。高效配置、综合集成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建设机制、合作模式、管理模式、成果共享模式的创新,探索以科技合作引领产业合作的新路径。
三、申报条件
(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二)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三)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四)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2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每年不超过1家。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
(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合作基础、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示范推广、科技安全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
(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
五、运行管理
(一)建设主体。联合实验室的中方依托单位是建设责任主体,会同外方依托单位共同做好联合实验室的管理与运行。
(二)年报制度。联合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联合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变更管理。联合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外方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
(四)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1.对评价“优秀”的联合实验室,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对评价“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继续保留资格。
3.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联合实验室,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联合实验室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称号。
六、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 基础条件 (15分) |
1.1海外实验室场所设施 |
1.2组织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 |
|
1.3研发经费投入 |
|
2.科研合作 (45分) |
2.1国内外科研合作项目 |
2.2联合知识产权 |
|
2.3高水平论文和著作 |
|
2.4合作取得的科技领域奖项和荣誉 |
|
3.人才交流 (15分) |
3.1双方科研人员交流互访 |
3.2联合培养研究人员 |
|
4.资源共享 (10分) |
4.1双方科研设备仪器共享使用情况 |
4.2科研数据共享使用情况 |
|
5.示范推广 (15分) |
5.1对外培训情况 |
5.2示范推广的技术成果数量 |
|
5.3技术成果在当地产业化情况 |
|
6.附加绩效 (20分) |
6.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 |
6.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 |
|
6.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 |
|
6.4实验室我方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情况 |
|
7.科技安全 |
7.1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7.2技术信息安全等专项人员落实情况 |
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
3.第7项“科技安全”为门槛性指标,如不符合要求,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附件4
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研发全球化布局的海外实体。通过支持一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打造重点产业链全球化布局的引领示范,提升相关产业链在全球范围的协同水平和竞争力。
二、重点任务
(一)布局创新链全球合作。在创新资源富集地区,集聚一批在细分技术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高质量专利或专有技术、先进研发设备与体系、成熟品牌与市场渠道。
(二)构建协同研发体系。通过国内外研发中心在研发环节、研究重点等业务链上的协作,优化全球研发资源的整合与配置,整体提升研发效率与水平。通过研发总部的统筹职能,发挥各地研发中心比较优势,实现技术互补与供需对接。
(三)融入当地创新生态。推动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设计等环节与当地的融合发展,在保障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基础上,建立与当地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技术对接合作渠道,强化研发任务分工合作。
(四)推动技术融合发展。通过项目合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研发体系共享等方式,推动海外研发机构与母公司在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融合发展,助推我省相关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跃升。
三、申请条件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并购或新设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其海外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
(三)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四)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如为并购方式,指并购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
2.如为新设方式,指海外公司成立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
上述金额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等支撑材料,并应按照申请单位对海外研发机构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得出。
(五)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六)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各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外研发投入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
(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
五、支持政策
(一)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企业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附件5
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是我省积极对接和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重要平台。通过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建设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外资与我省企业、创新团队的融合对接与协同创新。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引入海外先进的研发管理组织体系、高层次专家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等,搭建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
(二)构建协同创新生态。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实践基地、产学研联合基地、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开放平台。
(三)引领全球创新合作。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
三、申请条件
为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集聚和发展,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万美元以上。
(三)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四)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
(五)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推荐。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
(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
五、支持政策
(一)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积极加入科技专家库。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2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