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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台政发〔201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一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二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三是包括二级视力残疾人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报省市民政、残联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应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省市民政、残联备案。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名单,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通过审定的名单应按程序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核、审定的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审核、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