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建立我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牢牢守住资源消耗上限和耕地保护红线,加快形成一流生态宜居环境,全面提升杭州城市国际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自2016年起,全面建立并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心、自觉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规范有序。立足各地实际,科学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认真编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分级负责。各区、县(市)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各地应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分级负责制度,抓好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保障。
4.突出重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结合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无违建村创建”成效等因素,并向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农业“两区”等优质耕地区域以及耕地保护绩效优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倾斜。
5.广泛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当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补偿范围与对象。
耕地保护补偿的方式主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和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下简称地力保护补贴)两种。其中,以奖代补的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其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地力保护补贴的范围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其对象为农户(承包权人)。
(二)补偿标准。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综合平均后每年每亩不得低于100元的标准,由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0元的基础上,每年每亩再补助3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各地应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奖代补的资金中,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由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0元的基础上,每年每亩再补助285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补足;其他一般耕地按照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由市级财政在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30元的基础上,每年每亩再补助85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补足。
各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三)补偿资金使用。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四)补贴资金发放。
以奖代补资金,先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经审核、公示后拨付至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省、市、县三级资金后拨付给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