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发〔2015〕47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生计生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己颁布实施一周年,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一般设在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鉴定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经费等,确保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加强对己授权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市、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关。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等事项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意见。在申请或鉴定过程中需补正材料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补正的,应提出延长补正的书面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补正期限。无故未在补正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应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内。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