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2019〕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法规〔2019〕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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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同意丽水市等11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8〕622号)、《浙江省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示范城市建设指南(试行)》(浙发改资环函〔2018〕118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以下简称“静脉产业城市试点”)建设,确保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增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是指上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备案的《丽水市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中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部分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咨询、信息化监管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监督实施和验收。
第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筹资、建设、运营等,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丽水市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资金等内容,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委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静脉产业城市试点项目的认定审核和资金兑付;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复审、补助资金的安排。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是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等方面的详细实施内容;
(三)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或备案文件;
5.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承诺;
6.项目工程款支付凭证;
7.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在具体申请办理每笔资金拨款时,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向市发改委提供申拨材料,申拨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开工后,需提供项目监理的开工报告、项目承包施工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三)申拨最后一笔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的10%用于静脉产业城市试点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及宣传等工作。
(二)政府投资性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