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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9〕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中应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其中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分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执行。

  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应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评价文件。具体按以下要求分类编写:

  (一)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1.市级城市总体规划;
  2.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分区规划;
  4.控制性详细规划;
  5.市级各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二)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含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
  2.市级电力发展规划(含流域水电规划);
  3.市级水利有关专项规划(含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跨流域调水规划);
  4.市级交通有关专项规划;
  5.市级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专项规划(含环卫设施、加油站、公共交通设施、固体废物处置、排水等规划);
  6.市级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7.市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8.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第六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内容概述;
  (2)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3)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4)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