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农机发〔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5日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省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报废退出,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偿对象和补偿种类
补偿对象为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023—2025年,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政策实施过程中或到期后,结合我省实际视情开展政策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二、补偿条件及补偿标准
申请省级报废补偿应为来源合法、机具主要部件齐全、铭牌或出厂编号等信息唯一的老旧农业机械。其中粮食烘干机及配套热风炉(不包括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应达到推荐报废年限;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不限,鼓励提前报废更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动力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或使用年限达到12年以上的。对未达报废年限但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机具,允许申请省级农机报废补偿。
补偿标准: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高耗能农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6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地方政策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向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老旧农机,由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回收残值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残值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1),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报废机具权属相关材料(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无须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2)。报废机具原始权属相关材料遗失的,可由机主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
(三)审核拨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受理,由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