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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3日

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的要求,现对本市户口登记、迁移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性质

  全市常住人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改后,本市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二、户口迁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整户迁移的,原同户人员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二)引进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经县区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三)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业的人员,可以在投资地落户。

  (四)突出贡献人员。获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新居民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五)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和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六)亲属投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