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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7〕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0〕2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户口迁移、户籍管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人口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9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第三条  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