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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财经发〔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19〕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拟修改。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管好用好援疆专项资金,保证对口支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对口支援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援疆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有关对口支援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由台州市财政局按照上级规定筹措、调拨。台州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并将本级应筹措的援疆资金列报同级财政支出后,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条  台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指挥部(以下简称援疆指挥部)要在当地银行开设援疆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和支付援疆资金,实行统一核算。援疆指挥部按照省财政年度援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经台州市对口援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分批向台州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领援疆资金。

第三条  援疆指挥部要按年度援疆项目资金计划和建设进度支付援疆项目资金,加强管理。援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

第四条  援疆资金的支付范围:(一)城乡居民饮用水、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抗震安居及游牧民定居房、学校、医院(卫生院)、农村照明、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二)农村供电、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