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2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海关有关单位要在适当时机,如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出口退税登记或业务培训时,积极向企业宣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传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见豫国税函[2002]355号),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正常运转。
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传输的报关单数据格式为DBF文件,文件名命名规则、发送类型和存储目录的详细说明见《消息中间件(IBM MQ)培训教材—操作实务篇》第9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