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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近期在职业和人才培训、公共文化、基本养老服务、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步伐,全面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计划后,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完整的信息。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三)合同签订。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文件,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七、资金安排及支付
  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年度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