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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3〕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省局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关于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纳税的货物,仍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