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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11〕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政府住保房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办理确权手续。

六、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区级经租管理机构。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市住保房管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九、(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