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财行发〔200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19〕3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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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市社科联:
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并印发《台州市市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台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市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根据《科普法》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参照《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举办科技(科普)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日等市级科普活动。
(二)支持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科普单位。
(三)择优资助全市重点科普项目、科普示范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五)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展品和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画廊等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六)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科普讲师团、专家服务团,开展科普理论研究,宣传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七)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八)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九)举办科技讲座(科普讲堂),开展国内外科普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
(十)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的购置、展品更新、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十一)《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在我市的实施工作。
(十二)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原则。科普经费对影响面广、效率高、示范性强的科普活动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