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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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你市、县(市、区)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资金为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种资金,包括救灾捐款、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