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意见
杭政办〔200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不断促进我市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环卫工人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环卫工人是城市“美容师”,他们发扬时传祥式“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精神,为城市的干净美丽付出了辛勤劳动,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歧视现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在全社会营造善待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对于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杭州的目标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他们安居乐业。
二、提高环卫职工收入
(一)明确基础工资。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定额按照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确定,同时落实环卫岗位津贴。
(二)落实劳保福利待遇。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的规定,落实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夏季4个月(6月-9月)的清凉饮料费,并适当考虑福利费。
(三)明确一线环卫职工的最低收入。环卫职工的收入应向道路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环卫职工倾斜,其最低收入不得低于当年的基础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费之和,并在劳动合同或招投标文书中予以明确。
三、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一)落实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确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二)落实住房公积金。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基础工资的5%。
(三)保障休息休假权利。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或落实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以保证环卫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落实保障资金
(一)落实经费保障。从事道路保洁、公厕管理等工作的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补贴,应统一纳入道路保洁、公厕管理经费,按市、区财政4:6的比例配套落实,并根据社会工资和保障水平提高情况相应调整定额标准。定额标准测算时,人工工资应包括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劳保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同时落实轮班人员或加班工资、保洁作业单位相应管理费。
(二)加强劳动监察。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用工单位保障环卫劳动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指导和管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障环卫职工的基本收入达到规定要求,将政策最终落实到人。
(三)强化市场化作业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准入资格,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合法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实行合理价中标,并明确保洁公司管理费比率控制在5%-10%,先予试行。同时,在招标文书和作业合同中应明确环卫作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最低收入标准以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作业单位未落实合同中有关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管理单位应及时要求作业单位进行整改。二是要积极培育保洁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逐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市、区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卫保洁公司的行业管理,做好指导服务和考核监督工作。
五、建立环卫职工风险保障机制
(一)落实环卫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集体参保,应保尽保,由市城管办统一为主城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配套落实,以增强环卫作业单位和环卫职工在作业中可能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抵抗能力。
(二)加大对生活困难环卫职工的帮扶力度。对生活困难的环卫职工应实施救济、帮扶,帮扶资金由市、区两级统筹,并根据市、区城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名单,纳入市、区“春风行动”帮扶范围。
(三)建立环卫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本单位环卫职工的健康体检。
六、逐步解决环卫职工的住房问题
(一)以块为主,多渠道解决外来环卫职工住房。一是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潜,帮助外来环卫务工人员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二是从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或经济租赁房中给予一定数量的房源保障,租赁给外来环卫务工人员。具体由市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区政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