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3〕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附件1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信息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退税申报,在使用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录入格式和录入要求,完整录入与专用税票配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8位发票代码和号码。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同安区局应尽快将有关规定告知所辖外贸企业,对于9月份已受理的退税申报资料应退回出口企业或代理机构重新修正申报。要严格把好申报受理关,对于录入不规范、不完整
的退税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以确保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比对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专用税票开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规范、完整、准确地开具专用税票,最大限度地控制差错率,以减少税票核查、反馈以及重开所造成的麻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新版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总局刚刚下发,市局正在组织测试,近期即可投入使用。请留意下载,并严格按照要求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确实做好
出口退税审核工作。
四、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对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类型”等内容进行重点复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总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
出口退税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审核出口退 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命名规则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数据命名规则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5、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3〕99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9-0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失效】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
六、供货企业主管征税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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