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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理念,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标准化,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推进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土地配置市场化改革,探索供地新模式,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积极开展机制体制创新,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集中,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原则。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投资、能耗、环境、亩均产出、研发投入等一系列控制标准,明晰“标准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干预。

2.坚持“最多跑一次”原则。全面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实现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最多跑一次”。深入开展园区项目集中评价,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入推进“施工图联审”“竣工测验合一”等改革。

3.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按土地出让时明确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管,建立“事前签约、事中提醒、事后督办”等有效监管举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各区、县(市)实施比例确保达到全年新批工业用地的30%以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并适时扩大到商业用地、旅游用地。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任务要求

(一)完善区域评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入开展开发区(园区)项目集中评价,全面推进“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减少企业中介服务环节,事先对试点区域内能评、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评价,完善区域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

(二)落实“净地”要求。拟出让“标准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标准地”,一律不得出让。“标准地”的“净地”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并负责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地上地下管杆线清理迁移、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受污染地块土壤修复等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净地”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三)携带标准出让。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以及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原则上停止向一般性传统行业项目提供新增建设用地。结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及所在区域产业特点,建立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包括建设、投资、能耗、环境、亩均产出、研发投入等指标,“标准地”出让时,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指导性控制指标,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明确相关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后,由国土部门公告出让,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四)实现一窗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代办员在优化流程中的作用,项目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实行“一窗服务+承诺制”,实现“最多跑一次”。继续推进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多评合一与施工图联审制度,大幅减少环节、简化流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由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延伸至竣工前“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强化批后监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标准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将“标准地”地块的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研发投入等控制指标内容及违约责任纳入履约监管协议,建立健全“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的土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由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地”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建设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项目达产后,由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投资、能耗、环境和亩产税收等标准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复核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是实行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企业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统筹协调“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碰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参与部门多、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区、县(市)要出台落实“标准地”出让制度的政策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区域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开发区(园区)要编制完善产业准入目录和负面清单,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国土部门要落实“净地”出让要求,会同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落实 “标准地”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实现带标准出让;经信、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开展区域集中评价,制订区域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发改、行政服务等部门要对“标准地”实行“一窗服务+承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的督查考核,各区、县(市)实施比例确保达到全年新批工业用地的30%以上,并在年底前将实施情况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各区、县(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1.绍兴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绍兴市“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3.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清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绍兴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以上。

二、产出标准: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

四、能耗标准:符合区域能评要求,新建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5吨标准煤。

五、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

1.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以及区域规划环评中明确的负面清单及管控措施。

2.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最新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六、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比例: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达到1.5%以上。

附件2




附件3

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清单


序号

工作名称

改革任务

进度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完善区域评价

产业提升目标

更新及完善开发区(园区)的投资项目准入目录和负面清单,指导做好“标准地”地块相关控制指标制订。

6月底前完成

市发改委


市科技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

环境评价

完成开发区(园区)区域环境评价、制订区域环境标准,指导做好“标准地”地块相关控制指标制订。

6月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

能源评价

完成开发区(园区)区域能评,制订区域能耗标准,指导做好“标准地”地块相关控制指标制订。

6月底前完成

市经信委

水土保持评价

完成开发区(园区)区域水土保持评价。

6月底前完成

市水利局

安全评价

完成开发区(园区)区域安全评价。

6月底前完成

市安监局

矿产压覆和

地质灾害评价

完成开发区(园区)区域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价,指导做好“标准地”地块相关控制指标制订。

6月底前完成

市国土局

2

落实净地出让

落实“净地”出让要求,没有达到“净地”要求的不得出让。

6月底前完成

市国土局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

3

携带标准出让

携带标准出让

起草出台“标准地”制度文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具体“标准地”地块的控制指标,实现带标准出让。

6月底前完成

市国土局

明确规划条件

指导做好“标准地”地块相关控制指标制订,明确具体“标准地”地块的建设指标。

6月底前完成

市规划局

4

实现一窗服务

优化审批流程

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6月底前完成

市发改委

一窗服务


集成服务

对“标准地”实行“一窗服务、集成服务”,推进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多评合一与施工图联审制度,大幅减少环节、简化流程,实现投资项目开工前   “最多跑一次”。

6月底前完成

市行政服务中心

5

强化批后监管

加强复核验收

对纳入履约监管协议的控制指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达产验收。

10月底前完成

市行政服务中心

信用联合奖惩

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0月底前完成

市发改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5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全面深化改革大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用地标准化,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试点工作已列入2018年绍兴市政府重点改革目标考核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就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试点工作“加快研究,出台政策,切实把“标准地”制度试点工作开展好、利用好。

二、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到2018年底前,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出让试点,实施比例确保达到各区、县(市)全年新批工业用地的30%以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并适时扩大到商业用地、旅游用地。2019年底前,全市全面实行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

按照坚持市场配置、“最多跑一次”、节约集约的原则,为实现以上目标,《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区域评价。对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制度出让试点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推进“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完善区域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二是明确“净地”要求。“标准地”出让前须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地上地下管杆线清理迁移、道路基础设施配套、受污染地块土壤修复等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净地”出让。三是携带标准出让。“标准地”出让前须在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载明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控制指标,实行网上公开交易。四是实现一窗受理。企业竞得“标准地”后,项目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实行“一窗受理+承诺制”,力争“最多跑一次”,进一步大幅减少环节、简化审批流程。五是强化批后监管。将“标准地”控制指标纳入履约监管协议,强化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为确保“五大”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我市实际,《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查考核等三项保障措施。

三、适用范围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88261288、88265028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