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4年8月6日
关于加强天津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避免土地整理机构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财务费用差异,保证土地整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会〔2008〕10号),各整理机构可采用合理的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将发生的全部财务费用据实纳入各地块土地整理成本。
一、土地整理机构应采用分账核算方式,明确界定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和非土地整理项目财务费用,并据实反映支出情况。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发生的财务费用,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报送分摊总额清单。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依据清单对财务费用分摊总额进行合规性核定,有效控制分摊总额。
二、对于以前年度形成的拟分摊财务费用(即本
通知下发前,未计入已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财务费用),土地整理机构应按照累计偿还贷款利息扣除通过出让地块等方式收回的利息收入,计算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拟分摊财务费用数额由土地整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备案。拟分摊的财务费用可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土地整理机构可按照每季度实际偿还的贷款利息扣除收到的利息收入,计算当季拟分摊财务费用总额。每季度末按照各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占用额比例进行分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按照2011年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的财务费用分摊方法执行,即:按以前年度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