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的通知
浙金融办〔201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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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的要求,并征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金融办意见,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是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形式。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报条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跨县域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本市主城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三种方式。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主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到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制订《股东会决策运行制度》、《董事会决策运行制度》、《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总经理负责制的职业经理人贷款决策制度》等制度,且执行状况良好;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订完整的《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贷款损失追偿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高管人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且执行状况良好;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到符合条件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四)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五)逾期贷款率连续两年不高于2%;
(六)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A级以上;
(七)开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实际可放贷资金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跨市域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一至第五项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A+级;
(二)开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实际可放贷资金不少于9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报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申报流程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提出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小额贷款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市级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