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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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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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政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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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制度,是得民心的“德政”“善政”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减少城乡贫困人口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全面两孩”政策调整(2016年1月1日)前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本人为本市户籍;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五)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单位离退休金。
三、奖励扶助金的标准、资金来源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直到亡故为止。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按照提出申请当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原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按市与县(区)各50%比例承担,其中临城街道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普陀山镇奖励扶助金由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全额承担;原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经费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