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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

温国资委〔2019〕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国资委〔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7月5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行为、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时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

(一)企业是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责任主体。

(二)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42号)等要求。

(三)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选聘中介机构程序要求

(一)制定选聘方案。企业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资产规模、工作要求等具体情况,制定选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时间要求、费用预算和选聘方式等。选择选聘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投标、随机选定和特别指定等方式,但必须符合企业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方案沟通确定。企业制定的选聘方案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国资委重点审核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及工作要求和业务约定书等相关内容,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按集团规定程序确定方案。

(三)发布选聘信息。企业根据确定的选聘方案,将委托财务年报审计的具体要求、选聘方式及相关条件等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国资委等相关网站发布。

(四)组织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资料报送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选聘机构按公开发布信息的要求组织选聘工作。

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选聘单位的要求,提供以下应聘资料并做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1.提供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意承担选聘规定的工作内容;

2.审计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3.项目审计小组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

4.项目费用总预算;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准则的需要,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

6.接受市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承诺;

7.其它相关资料。

(五)确认中介机构。按企业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选定后,被选聘(中标)的中介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选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参考模板附后);逾期不签订的,视为弃权。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内容包括:

1.审计范围、事项和目的;

2.审计的完成时间和要求;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5.审计报告的要求和使用责任;

6.审计工作评价;

7.约定书的有效期;

8.违约责任等。

四、聘用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二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年限要符合企业采购有关规定,一般为1+1+1模式,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审计业务不得超过3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

连续聘用的起始年限从该中介机构实际承担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二)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审计质量评价机制,被选聘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组织的审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允许参与投标资格直接挂钩,同时作为今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审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重点围绕审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价内容及分值如下:审计内容的完整性10分;审计程序的规范性30分;审计依据的充分性35分;审计报告内容完整性及格式规范性10分;审计沟通情况5分;管理建议书建设性10分。

不需要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程序的规范性35分,审计依据的充分性40分。

审计工作时效性作为扣分因素,中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按延期天数相应扣分,最多扣20分。

(三)中介机构从事受托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市国资委有关委托审计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出具符合委托审计工作要求的审计报告。

(四)中介机构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应按委托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较大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受聘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和完善。

(五)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约定书有关条款支付50%审计服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企业应当按照委托审计工作要求,向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证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完整,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二)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在选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一般工作过失的,记录在中介机构库管理档案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的,将中止本周期审计业务,并不得参加下一轮选聘。

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年报审计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模板).wps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模板)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中的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

本次纳入统一委托审计的范围为甲方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由甲方进行管理的企业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事项与审计目标

(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发表审计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出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

甲方根据温州市国资委要求,委托乙方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审计内容:

1.对甲方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复核;

2.对甲方的治理结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整体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3.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披露的期初重大调整事项、存货和往来款项内控、对外投资、资金出借、发债、担保、减值准备管理、捐赠、利润分配、高风险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事项),以及市国资委和监事会要求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

4.对甲方落实市国资委审计整改要求、市审计局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进行核实;

市国资委提供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乙方应结合以上审计内容和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出具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温州市国资委下达给甲方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具体见年度下达通知内容)及其相关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甲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整个审计工作进行总结,按照温州市国资委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四)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编制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进行审计,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出具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五)软件系统数据录入

甲方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年报审计数据的国资统计系统、国资财务决算系统、财政决算系统的录入工作。

三、审计完成时间和报告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和温州市国资委及甲方要求的审计报告。

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规定的格式,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集团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于年月日前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具体时间以市国资委通知为准)

四、进场时间要求

年度财务审计实行预审制,乙方原则上应于年月

日之前进场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完整、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包括向温州市国资委提供的审计报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书面管理意见书。

3.对乙方是否依法和依约定开展审计业务进行监督。

4.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若发现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存在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估验收。发现乙方审计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正报告,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扣除相应费用、取消下年审计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乙方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乙方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评价意见。

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提交乙方。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而另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次审计业务。

4.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付费时间和方式支付审计服务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按时提供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付费时间和方式支付审计服务费。

2.因组织审计项目投标书的评标和审计质量评价工作而获知乙方的商业与技术秘密,乙方有权要求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3.乙方有权依法独立对甲方进行审计,不受甲方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4.乙方与甲方之间产生纠纷时,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温州市国资委予以协调解决。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场地。

(二)乙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温州市国资委及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计,并按约定时限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若甲方不履行配合义务或出现重大不确定事项导致乙方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温州市国资委。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管理意见书。

4.乙方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出具的有重大失实或者遗漏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保密。

6.乙方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温州市国资委组织的审计质量评价工作。

七、审计服务费及付费时间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合同总金额%或元)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拒签合同。

(一)收费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本年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元,该费用已包括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赴温办理业务的差旅费等其他审计相关费用,不再发生与本此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付费方式和时间

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乙方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的50%支付给乙方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结束,收到市国资委评价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审计服务费。

八、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乙方应当按照本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审计范围,对纳入审计范围内的所有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审计对象均应出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按照产权关系层层出具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乙方应当按温州市国资委要求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出具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

(三)乙方提交给温州市国资委的审计报告数量和形式:

1.纸质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含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二份。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含主附表及财务情况表)二份;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二份;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二份;

5)按甲方要求出具的书面管理意见书二份

2.电子文档资料。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含母公司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母公司报告及附表也需单独出具;

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合并、单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按产权结构(树型结构)编制文件夹。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5)按甲方要求出具的书面管理意见书pdf格式电子文档

(四)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审计报告数量和形式:

1.报表提交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审计确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国资委和(其它需要单位)。

2.报告提交时间:按本约定书“三、审计报告出具时间要求”提交。

3.提交内容:

其中:纸质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

②集团本部(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

③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数以乙方与各子公司自行协商为准。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份;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份;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份

5)书面管理意见书份

电子文档资料: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②集团本部(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③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合并、单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按产权结构(树型结构)编制文件夹。

2)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5)书面管理意见书pdf格式电子文档

(五)甲方与温州市国资委在使用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与温州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就有关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九、审计工作评价

审计工作结束后,温州市国资委将组织对乙方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的6个月内应当完成审计质量评价工作,并通知甲方支付审计服务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含),按业务约定书规定支付全部审计服务费;不合格的暂不支付剩余审计服务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合格后根据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扣除原审计服务费的5%20%后支付剩余审计服务费。评价结果将与能否连续承担下年度审计工作直接挂钩,并作为今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由温州市国资委征求乙方和甲方意见后发布,征求意见环节乙方有权对评价结果进行质疑和解释,温州市国资委应当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后确定评价结果,乙方应当接受确定的评价结果及涉及评价结果的相关规定。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的,甲方有权核减其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乙方因故意或过失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十一、约定书的效力

本约定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约定书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并报送温州市国资委一份,一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

十二、本约定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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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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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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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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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10  来源:温州市国资委
现就《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行为、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故出台该《意见》。

二、主要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意见》总共有六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时适用本意见。

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明确企业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时所需要遵循的原则。

三、选聘中介机构程序要求。主要对企业委托和选聘中介机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

四、聘用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对聘用中介机构的聘用年限、审计质量评价、审计要求和审计费用等方面进行明确。

五、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主要明确被审计企业、选聘单位或受托组织选聘工作的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年报审计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温州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