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资委〔201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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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模板)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温州市人民政府国资监管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中的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
本次纳入统一委托审计的范围为甲方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以及由甲方进行管理的企业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事项与审计目标
(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发表审计意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出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
甲方根据温州市国资委要求,委托乙方在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审计内容:
1.对甲方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复核;
2.对甲方的治理结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整体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3.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披露的期初重大调整事项、存货和往来款项内控、对外投资、资金出借、发债、担保、减值准备管理、捐赠、利润分配、高风险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事项),以及市国资委和监事会要求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
4.对甲方落实市国资委审计整改要求、市审计局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进行核实;
市国资委提供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乙方应结合以上审计内容和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出具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温州市国资委下达给甲方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具体见年度下达通知内容)及其相关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对甲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整个审计工作进行总结,按照温州市国资委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四)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编制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进行审计,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出具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五)软件系统数据录入
甲方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年报审计数据的国资统计系统、国资财务决算系统、财政决算系统的录入工作。
三、审计完成时间和报告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和温州市国资委及甲方要求的审计报告。
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和甲方规定的格式,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集团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于年月日前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具体时间以市国资委通知为准)。
四、进场时间要求
年度财务审计实行预审制,乙方原则上应于年月
日之前进场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完整、真实、准确的审计报告,包括向温州市国资委提供的审计报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书面管理意见书。
3.对乙方是否依法和依约定开展审计业务进行监督。
4.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若发现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存在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5.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估验收。发现乙方审计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正报告,并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扣除相应费用、取消下年审计资格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乙方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乙方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评价意见。
2.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提交乙方。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而另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次审计业务。
4.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付费时间和方式支付审计服务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按时提供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的付费时间和方式支付审计服务费。
2.因组织审计项目投标书的评标和审计质量评价工作而获知乙方的商业与技术秘密,乙方有权要求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3.乙方有权依法独立对甲方进行审计,不受甲方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4.乙方与甲方之间产生纠纷时,在自行协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温州市国资委予以协调解决。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场地。
(二)乙方的义务
1.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温州市国资委及甲方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计,并按约定时限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若甲方不履行配合义务或出现重大不确定事项导致乙方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温州市国资委。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管理意见书。
4.乙方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出具的有重大失实或者遗漏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保密。
6.乙方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温州市国资委组织的审计质量评价工作。
七、审计服务费及付费时间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合同总金额%或元)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拒签合同。
(一)收费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本年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元,该费用已包括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赴温办理业务的差旅费等其他审计相关费用,不再发生与本此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付费方式和时间
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乙方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费用的50%支付给乙方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结束,收到市国资委评价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审计服务费。
八、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乙方应当按照本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审计范围,对纳入审计范围内的所有具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审计对象均应出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按照产权关系层层出具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乙方应当按温州市国资委要求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出具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
(三)乙方提交给温州市国资委的审计报告数量和形式:
1.纸质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含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二份。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含主附表及财务情况表)二份;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二份;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二份;
(5)按甲方要求出具的书面管理意见书二份
2.电子文档资料。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含母公司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母公司报告及附表也需单独出具;
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合并、单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按产权结构(树型结构)编制文件夹。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5)按甲方要求出具的书面管理意见书pdf格式电子文档
(四)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审计报告数量和形式:
1.报表提交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审计确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国资委和(其它需要单位)。
2.报告提交时间:按本约定书“三、审计报告出具时间要求”提交。
3.提交内容:
其中:纸质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
②集团本部(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
③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4张主表),份数以乙方与各子公司自行协商为准。
(2)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份;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份;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份
(5)书面管理意见书份
电子文档资料:
(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①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②集团本部(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③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合并、单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按产权结构(树型结构)编制文件夹。
(2)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
集团公司合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专项审计报告》pdf格式电子文档。
(5)书面管理意见书pdf格式电子文档
(五)甲方与温州市国资委在使用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与温州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就有关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九、审计工作评价
审计工作结束后,温州市国资委将组织对乙方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的6个月内应当完成审计质量评价工作,并通知甲方支付审计服务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含),按业务约定书规定支付全部审计服务费;不合格的暂不支付剩余审计服务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合格后根据其造成的影响程度扣除原审计服务费的5%—20%后支付剩余审计服务费。评价结果将与能否连续承担下年度审计工作直接挂钩,并作为今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由温州市国资委征求乙方和甲方意见后发布,征求意见环节乙方有权对评价结果进行质疑和解释,温州市国资委应当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后确定评价结果,乙方应当接受确定的评价结果及涉及评价结果的相关规定。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的,甲方有权核减其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乙方因故意或过失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十一、约定书的效力
本约定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约定书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并报送温州市国资委一份,一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
十二、本约定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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