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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行〔2015〕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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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六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九条 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未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为会议定点场所的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仅限于承接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会议,且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签订协议书后1个月内,按规定自行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系统”(www.zjzfcg.gov.cn)上完成注册,维护好价格等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将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设区市财政局备案,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退出后,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系统”(www.zjzfcg.gov.cn)上重新注册,并报设区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其签订协议书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系统”(www.zjzfcg.gov.cn)中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由设区市财政局定期将本地区投诉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采购合同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5年内不得参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附: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主要条款)

  协议名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

  服务协议编号:

  协议甲方:×××财政部门

  协议乙方:

  服务协议签订地点:××省××市(××县)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一)“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五)“招标文件”是指《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六)“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20××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采购项目。

  三、协议的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协议承诺

  (一)从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三)甲方的义务:

  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到定点场所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