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将第四条中“协调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删去;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后面增加“鼓励建立回收电子台账”。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