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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将第四条中“协调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删去;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台账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后面增加“鼓励建立回收电子台账”。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农业强省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
  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办法。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有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明确部门职责分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