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4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四)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