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建发〔202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丽建发〔2021〕7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建筑行业相关协会: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 号)和《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21〕13号)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局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丽建发〔2005〕243号)
【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丽建发〔2022〕15号)废止】第二十六条删除。
二、将《
丽水市建设工程九龙杯奖(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丽建发〔2019〕4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予以公布,且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对于已经获得九龙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 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形,九龙杯认定办公室应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九龙杯称号,对申报企业予以公布,三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再次申报。”
三、将《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暂行)规定》(丽建发〔2009〕111号)
【已被《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废止】第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验收检测弄虚作假或分户验收记录表未交给用户等不诚信行为的以及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公布,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修改<丽水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30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