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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报关单等四类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豫国税函〔2008〕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国税函〔2008〕349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关于各市局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工作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1-2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代理证明和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以上四类电子信息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需求,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方便各地对有关电子信息的查询和读取,现将四类信息的传输流程及清分规则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简称传输系统,下同)进行下发。总局每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相应的格式转换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省市;各省市接收总局下发的报关单电子信息后,按数据清分规则(见附件1)自动清分到各地市。传输系统在清分数据时,先依据海关代码的特殊情况,后依据前4位的顺序对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清分,最终在地市形成可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的数据文件。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信息通过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各地通过传输系统上传外贸企业认定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

总局每月把稽核系统中外贸企业的发票信息提取出来,根据发票的来源地进行清分下发;省局接到数据后,根据设定的清分规则自动进行清分下发,并最终在地市形成可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使用的数据文件。Fb和Fc的数据在录入上传后,传输系统会实时与总局发票信息稽核库进行检索校验,并显示结果,如显示“发票信息相符”,将随后下发有关信息;如显示“发票不存在”或“纳税人信息不符”,则需要在当地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后,在传输系统中再次提交该条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进行清分。

(三)代理证明

各市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数据,市局通过传输系统把代理证明信息传输到省局;省局定时自动汇总上传总局。总局处理完毕后,定时自动清分下发到各省局;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根据清分规则,自动实时清分下发到各市。代理证明以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

(四)消费税专用税票

各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初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产生数据,并通过传输系统把专用税票信息[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信息,目前分割单已停止使用]和缴销信息传输到省局,然后省局定时自动汇总上传到总局。总局处理完毕后,定时自动清分下发到各省局;省局接收到总局数据后,根据清分规则,自动实时清分下发到各地市。专用税票以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清分依据,缴销信息以购货单位海关代码为清分依据。

二、为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需要,各地必须正确使用上述四类电子信息,现将有关信息的录入、传输、读取和查询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

1、及时接收出口报关单信息。各市局原则上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报关单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特别要注意补发数据的读入。传输系统下发的出口报关单数据类型及存储目录如下:

(1)正常发送:通常的发送方式,总局发送数据到省级,省级传输系统自动清分下发。

存储目录为:¥data\00101数据类型(正常报关单,即由企业已网上确认的记录组成。数据格式为DBF文件,其文件名为“HX+海关发送日期”,如H120030701表示海关2003年07月01日发送的H1数据。“X”取“1”,表示内资企业数据;“X”取“2”,表示外资企业数据;“X”取“4”,表示私营企业数据;“X”取“6”,表示出口到保税区的数据,与上述三类数据可能有重复。下同)

¥data\00202数据类型(修改报关单,该类型中的报关单已向税务机关确认提交,海关又提出修改)

¥data\00303数据类型(每月汇总报关单,包括确认和未确认的报关单,但必须已打印纸质退税联)

(2)正常数据补发:如果因某种原因,某天数据没能接收到,或接收到的数据文件丢失,可以由上级补发该数据。存储目录为:¥data\Reissue\Natural\001\YYYYMMDD,其中YYYYMMDD表示补发日期,原则上同本地发送日期,下同。

¥data\Reissue\Natural\002\YYYYMMDD

¥data\Reissue\Natural\003\YYYYMMDD

(3)不可清分数据补发: 原来在上级不可清分的数据中(传输系统中尚未登记该类数据的清分规则),由于清分规则的更新,这些数据需要补发。

存储目录为:¥data\Reissue\NotSend\001\YYYYMMDD

¥data\Reissue\NotSend\002\YYYYMMDD

¥data\Reissue\NotSend\003\YYYYMMDD

¥data表示安装传输系统时数据文件的默认存放路径,一般为hiep\tax\data。

2、对于无信息的报关单的处理。为确保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的无信息报关单电子信息确已上传,基层局应提醒企业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检查该报关单的状态。如状态为“总局已接收”,各市应通过传输系统确认该报关单是否已通过传输系统进行了下发。如未下发,可向省局反映;如已下发,到相应的目录(包括正常下发和补发)下查找对应的数据文件。

对于传输系统提示已下发,各市按上述办法在上述目录下仍找不到的,可以向省局反映,但必须提供海关发送日期。对此类信息,省局将从传输系统后台提取予以补发,请各市及时下载使用。下载地址:省局FTP//进出口税处/省局下发/补发信息/报关单信息。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1、各市在上报新增外贸企业认定数据(Fa)时,必须首先在防伪税控系统核查该企业一般纳税人信息是否存在,再通过出口退税传输系统V2.0上报,且“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效时间。

2、各地用于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稽核结果数据(Fb)应及时在传输系统中录入上传。总局下发的稽核数据应及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核对发票信息。

3、各地反映的无稽核信息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当地金税工程稽核系统进行查询,有相关信息的才能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具体上报格式见附件2。

(三)代理证明

1、外贸企业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请开具代理证明,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