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人社发〔202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的规范管理,提升工作质量,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人社发〔2017〕26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含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中,一般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业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专业科目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学时登记认定管理系统
第三条 深入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信息集中和数据共享,认定登记统一使用“温州继续教育网学时登记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管理,网址:www.wzjxjy.cn。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均需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用人单位注册后,个人账户方可选择匹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变更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登录个人账户提交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账户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分配。
第三章 学时要求
第六条 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学时细化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须通过相应专项知识考试(考核)后方可予以登记。
第四章 一般公需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采用在线网络学习和现场电子化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课程(课件)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并适时更新。
第八条 学习报名:专业技术人员登陆“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主页的“培训报名”栏目中的“**年度一般公需科目”按钮,自主报名选择一门学习课程(历年已学课程无法再次选择)。
第九条 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陆“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个人中心”—“我的课程”栏目,选择相应课程进行在线网络学习(由于学习过程中需人机交互,脱机过久将无法记录学习时间)。
第十条 电子化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在线学习后,点击“登记系统”的“考试报名”栏目,根据考试计划自主报名选择考试时间和场次,并按时参加现场电子化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登记一般公需科目18学时。
第五章 行业公需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课程(课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按计划完成学习并通过相应专项知识考试(考核)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学习。
第六章 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登录“登记系统”个人账户后,点击“个人中心”—“学时认证”—“新增认证”栏目,按实际情况选择认证类型,填报相关内容,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标准登记相应专业科目学时,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学时标准按《
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