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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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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一百人至二百人确定。
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五)对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免职以及聘任、解聘提出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