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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事件,保障粮食供应安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承(代)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细则所称的储备成品粮(含委托代储,下同),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储备。储备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晚粳米等。
  二、管理职责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成品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储备成品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差价实施补贴;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足额提供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督。
  (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储备和委托代储管理业务,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粮食加工经营能力的企业实施委托代储和轮换。
  三、调用要求
  (一)市级储备成品粮调用权归市政府,市政府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市级储备粮调用程序作出应急调用决定时,承(代)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政府指定的价格组织应急供应。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储备成品粮。
  (二)应急需要时,储存于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成品粮立即用于市场供应;代储于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成品粮,由市粮食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收购价格,指定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购,并组织安排到就近的应急供应点供应。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落实应急调用储备成品粮所需的运输车辆、人力、物力,成品粮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国粮储〔1997〕255号)。
  四、计划和轮换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计划由省、市政府下达。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粮食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组织实施。代储企业按照“常轮常新”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自行轮换,轮换期间代储企业的成品粮总库存不得低于委托代储数量。
  (二)为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卫生安全,储备成品粮(不包括委托企业代储)应根据粮食品质和保质期要求,每年轮换2-3次。
  五、代储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实施委托代储的,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在杭州市范围内择优选取代储企业,与代储企业签订《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来源、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期限、动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期支付代储费用。
  (二)《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三)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企业应有独立的成品粮仓库且仓容量达到500吨以上,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粮食经营大户在市场内应有固定的仓位或租有独立的成品粮仓库,仓容量达到300吨以上,年经营量在5万吨以上;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6.取得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
  (四)代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检查,如检查发现储备成品粮代储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并扣除当月的代储费用;如累计发现有3次类似情况的,取消该代储企业的储备资格。
  六、仓储管理
  (一)用于储存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且卫生、整洁、无污染。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二)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对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于每月底按规定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代)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