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补助标准制定我省补助标准。省财政在维持2015年省级标准基础上,对各地以后年度省定标准增量部分按二类六档比例和最高补助75%分担。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七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并在次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十条  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县域医共体相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2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重点人群、重点疾病和全体人群为对象,从国家层面作出的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我省自2005年实施至今,目前每年各级财政落实经费超过30亿元。因近年来国家出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和县域医共体改革等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对2014年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进行修订。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一方面,明确各级财政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足额预算、及时拨付、合理合规使用;另一方面,明确承担主体和资金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和挂钩机制,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制定依据

本文件对浙财社〔2014〕47号进行了修改,主要依据为: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涵发生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人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因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对应的服务内容、承接主体等发生了变化。

2.省和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