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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审人〔2018〕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审法〔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日

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审计专业科目、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四条 审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理论与实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审计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以及职业道德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接受审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

  (二)参加现场培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等各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参加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3.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公派到境外参加审计工作的,每天可以认定登记8个学时。

  (三)参加审计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审计专业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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